《河北中医》杂志编辑委员会章程
(2006年7月16日修订)
《河北中医》杂志是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主管,河北省医学情报研究所(河北省卫生统计信息中心)主办的综合性中医药学术期刊,旨在及时报道、交流全省以至全国中医药及中西医结合领域的基础研究、临床经验和科研成果。《河北中医》杂志编辑委员会(以下简称编委会)是《河北中医》杂志依靠中医药学、中西医结合医学及其他医学专业科学技术工作者办刊的重要组织形式,充分发挥编委会的学术领导作用是办好本刊的重要保证。为此,特制订《河北中医》杂志编辑委员会章程如下:
第1章 编委会的性质
第1条 编委会是《河北中医》杂志社聘请中医学、中药学、中西医结合医学及其他医学专业科学技术工作者组成,是负责杂志学术领导的工作机构。
第2条 《河北中医》杂志编委会组成人员由《河北中医》杂志社聘任并为其负责。
第2章 编委会的任务
第3条 贯彻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执行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坚持正确的办刊宗旨和办刊方向。
第4条 研究期刊的总体设计与导向,指导编辑部根据中医药、中西医结合学科发展动向和广大读者的需要,制定编辑方针及报道计划。
第5条 承担组稿、审稿和定稿工作,保证杂志的学术质量。
第6条 培养和壮大审稿专家和作者队伍。
第7条 收集读者、作者意见,总结办刊经验,研究解决期刊工作中的的重大问题。
第8条 关心编辑部建设和编辑人员的成长。
第9条 加强对外交流与合作,扩大期刊的影响。
第3章 编委会的组织原则
第10条 编委会由主任委员(总编辑)、副主任委员(副总编辑) 、主编、执行主编及编辑委员(编委以下简称)组成。
第11条 编委会组成规模:编委会成员主要由省内及北京、天津及其他部分省市中医药学、中西医结合医学及其他医学专业科学技术工作者中有代表性的专家组成,一般不超过100人。以上编委会名额不包括我国港、澳、台地区及外籍编委,也不包括名誉主任委员(总编辑)和顾问。
第12条 编委会职务设置:编委会设名誉主任委员(总编辑)1人,主任委员(总编辑)1人,副主任委员(副总编辑)、编委若干人,并设主编和执行主编各1人。副主任委员(副总编辑)人数设置不应该超过编委会总人数的10%。
第13条 主任委员(总编辑)、副主任委员(副总编辑)一般应从现任编委会中产生。
第14条 编委会的人员组成要适当考虑编委年龄结构的合理性、地区分布的广泛性和学科(专业)覆盖的均衡性。
(1)编委会人员组成应体现老中青三代结合,应特别注意遴选学术研究活跃、业务突出、热心期刊工作的中青年专家进入编委会。
(2)为了便于日常工作的开展,期刊编辑部所在地的编委人数可适当增加,但不应超过编委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3)编委所在地区的分布应尽可能广泛。
(4)应注意各学科之间(包括同一学科的不同专业之间)编委人数的平衡。各学科主要专业领域都应有一定数量且符合条件的专家担任编委。同一单位同一学科(专业)的编委一般不应超过2人。
第15条 编委会成员的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编审工作能力,并有一定的代表性。
(3)热心编辑工作,能认真地承担一定的编审工作任务。
(4)有一定的组织号召能力,积极参加编委会的各项活动。
第16条 主任委员(总编辑)应由符合以下条件的专家担任:在中医药、中西医结合学科内有杰出成就,享有较高威望,学风严谨,作风民主,有较好的组织能力,热心期刊工作,身体基本健康,年龄不超过70岁。
第17条 副总编辑应由符合以下条件的专家担任:在在中医药、中西医结合学科内有较大的成就,享有一定威望,学风严谨,作风民主,有一定组织能力,热心期刊工作,身体健康。新聘任的副总编辑年龄不超过65岁。
第18条 续任编委年龄不宜超过70岁;新聘任的编委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
第19条 编委会设名誉总编辑和顾问,名誉总编辑限1人,顾问人数不应超过编委会总人数的10%。名誉总编辑和顾问应符合以下条件:(1)名誉总编辑应由卸任总编辑担任;(2)顾问应由曾任总编辑或副总编辑,或在中医药、中西医结合学科有较高威望者担任;(3)顾问年龄原则上不应超过75岁。
第20条 编委会成员的职责
(1)执行办刊方针和编委会的决议,参加编委会的会议和活动;
(2) 积极撰写和组织推荐质量较高的的稿件,及时完成审稿任务;
(3)及时向编委会反映对编辑部工作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4)注意在本地区、本单位培养和发现编审人才,以便在需要时向编委会推荐;对于其中条件成熟者,可作为新编委人选向编委会推荐。
(5)关心编辑部建设。
第4章 编委会的产生和聘期
第21条 编委会实行聘任制,每届编委会的聘期为4年。
第22条 编委会的产生和换届调整工作由期刊编辑部具体负责。编委会的产生应在广泛调查、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由上届编委会与编辑部提出初步名单,经会商被推荐人及其所在工作单位,由期刊编辑部行文上报主办单位批准后,由主办单位聘任。
第23条 每届编委会聘期届满后,编委会组成人员均需按程序重新聘任。具体操作按照《河北中医杂志编辑委员会换届调整工作实施细则》执行。
第24条 为便于工作,主任委员(总编辑)一般宜在期刊编辑部所在地遴选。
第25条 编委可以连聘连任。主任委员(总编辑)、名誉总编辑及顾问聘期不超过2届。
第26条 为有利于日常工作的开展,便于编辑部与编委会的工作协调,可聘请符合一定条件的编辑部负责人进入编委会。
第27条 编委会换届调整工作应遵循以下指导原则:
(1)应在编委会聘期届满后的6个月内完成换届工作。
(2)严格把握编委的资格和条件,不徇私情。
(3)新聘任的编委一般应在承担该期刊审稿工作1年以上的专家中遴选产生。
(4)应重视编委会年龄结构的合理性,注意吸纳具备条件的年富力强、活跃在临床或科研一线、学术成就显著、社会影响较大、关心并支持期刊发展的中青年专家,特别是高学位的博士后、博士、硕士进入编委会。
(5)在保证编委会学术权威性的前提下,兼顾编委组成结构的合理性、代表性以及地区分布的广泛性、学科(专业)覆盖的均衡性,可适当照顾边远地区,但不宜过于放宽条件。
(6)因其他事务繁重或长期不能很好履行编委职责者,不宜再担任编委。
(7)为了保证编委会工作的连续性,编委会换届调整的幅度不宜超过二分之一。
(8)每届编委会聘期中,原则上编委会人选不予增补或调整;当总编辑因故出现空缺时,可由副总编辑顺序递补或协商产生。
第5章 编委会的工作方法
第28条 编委会实行总编辑主持下的分工负责制,重大问题应经过集体讨论决定并及时向相关部门通报。对一般学术问题,总编辑或副总编辑有权做出决定。
第29条 编委会应当积极听取编委以及作者、读者对期刊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应当根据本期刊的具体情况,研究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和运行机制,以保证编委会的决议、决定和工作计划的顺利实施。
第30条 编委会应建立由总编辑、副总编辑组成的总编例会制度。原则上定期召开(每年不少于2次),研究办刊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部署编委会工作的重要事项。为了便于日常工作的开展,期刊编辑部主要负责人应列席总编例会。
第31条 编委会应建立编委日常工作评价制度。具体工作由期刊编辑部执行。相关资料可作为下一届编委会换届调整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32条 编委会全体会议一般每年举行1次。全体会议的任务是:
(1)研究、讨论办刊方针执行情况,必要时可提出修改的建议,报主办单位批准后执行。
(2)研究讨论有关工作条例、规定。
(3)总结工作经验,研究解决期刊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4)制定今后工作计划及确定专题组稿会选题。
第33条 在编委会全体会议休会期间,由总编辑、副总编辑或期刊编辑部所在地编委负责期刊日常工作。具体任务是:
(1)听取编辑部工作汇报,制定、落实编辑计划及专题组稿会的选题。
(2)研究各地编委、作者、读者对本刊的意见。
(3)研究其他日常工作中需要解决的问题。
(4)审定稿件。
第34条 为了切实发挥编委作用,编委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学科(专业)编审组,也可在期刊编辑部所在地以外的编委相对集中地区建立地方编审组。编审组成员以该学科(专业)的编委为主体,扩大到有工作积极性并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审稿专家。编审组可承担以下工作任务:
(1)研究重点选题,组织重点栏目稿件。
(2)组织、推荐学术质量较高的稿件,并负责审稿、定稿。
(3)组织编委会委托的专题座谈会、研讨会。
(4)征求本学科(专业)、本地区读者对期刊的意见和要求,及时向编委会报告。
第6章 港、澳、台籍及外籍编委或顾问的聘任及程序
第35条 为了增进我国传统医学与海外同行的联系和交流,进一步扩大本刊的影响,可根据需要聘任一定比例的港、澳、台籍及外籍专家担任编委或顾问职务;如尚无合适人选,可暂空缺。
第36条 拟聘的港、澳、台籍编委或顾问应热爱祖国,拥护祖国统一;外籍编委或顾问应是友好人士。受聘者应在本学科领域有一定学术地位和国际影响,愿为促进海内外传统医学学术交流、扩大本刊在海外的影响做出积极贡献。
第37条 本刊拟聘港、澳、台籍及外籍编委或顾问,须由本刊编委会2位(含)以上编委共同推荐。推荐人应了解并介绍被推荐人的政治态度、一般情况及在本学科的学术影响及学术地位。被推荐人应书面提供个人简历和主要学术成就,并有本人签字。以上材料经编委会审议通过后报主办单位审核同意后,由主管单位正式聘任。
第7章 附则
第38条 本章程最终解释权属于河北中医杂志社。
第39条 本章程经编委会通过之日起即生效。此前发布的有关文件中与本章程不一致的规定同时废止。